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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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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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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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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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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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县直部门授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37项,行政许可39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处罚90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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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授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县级行政管理权限目录(行政许可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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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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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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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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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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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县级行政管理权限目录(共31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20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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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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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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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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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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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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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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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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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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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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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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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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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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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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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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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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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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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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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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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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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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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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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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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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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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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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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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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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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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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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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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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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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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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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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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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权限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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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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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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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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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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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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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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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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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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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出让、转让、出租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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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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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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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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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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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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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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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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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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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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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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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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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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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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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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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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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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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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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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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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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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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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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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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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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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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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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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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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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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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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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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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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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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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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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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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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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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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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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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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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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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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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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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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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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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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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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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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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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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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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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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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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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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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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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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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与矿山主体工程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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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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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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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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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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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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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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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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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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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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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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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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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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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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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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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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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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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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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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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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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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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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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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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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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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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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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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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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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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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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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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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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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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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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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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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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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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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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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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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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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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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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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强制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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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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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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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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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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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强制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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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县级行政管理权限目录(共14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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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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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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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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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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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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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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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及勘察设计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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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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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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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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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含省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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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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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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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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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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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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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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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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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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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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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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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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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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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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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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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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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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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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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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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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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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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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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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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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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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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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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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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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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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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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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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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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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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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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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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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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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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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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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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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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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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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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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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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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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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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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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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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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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但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的查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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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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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县级行政管理权限目录(共11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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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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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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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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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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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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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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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涉路施工(含公路护路树木更新砍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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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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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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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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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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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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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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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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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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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或者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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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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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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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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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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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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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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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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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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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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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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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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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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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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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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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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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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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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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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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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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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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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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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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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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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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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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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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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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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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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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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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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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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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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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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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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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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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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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县级行政管理权限目录(共32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2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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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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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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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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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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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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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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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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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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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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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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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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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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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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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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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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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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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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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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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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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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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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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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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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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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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垦水库库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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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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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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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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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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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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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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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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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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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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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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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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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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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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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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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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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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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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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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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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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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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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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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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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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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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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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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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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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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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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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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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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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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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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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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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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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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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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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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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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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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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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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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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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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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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采集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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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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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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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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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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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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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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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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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牌照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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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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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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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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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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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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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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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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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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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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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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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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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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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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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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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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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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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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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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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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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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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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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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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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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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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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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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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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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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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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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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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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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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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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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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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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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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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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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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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生产经营非法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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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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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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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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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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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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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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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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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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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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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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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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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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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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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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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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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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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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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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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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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和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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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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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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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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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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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逾期未开发利用行为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的、行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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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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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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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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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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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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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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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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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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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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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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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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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吊销特许捕捉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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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县级行政管理权限目录(共40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24项,行政强制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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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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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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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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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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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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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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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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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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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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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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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占用5公顷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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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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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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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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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胸径五厘米以上的林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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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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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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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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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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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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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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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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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批(300公顷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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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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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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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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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性移植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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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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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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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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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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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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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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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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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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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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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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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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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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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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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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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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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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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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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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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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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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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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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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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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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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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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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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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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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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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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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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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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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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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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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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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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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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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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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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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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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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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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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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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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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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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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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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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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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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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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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垦林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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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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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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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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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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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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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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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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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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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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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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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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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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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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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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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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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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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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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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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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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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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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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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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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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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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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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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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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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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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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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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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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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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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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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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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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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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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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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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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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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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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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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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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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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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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森林防火期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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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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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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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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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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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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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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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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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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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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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湿地用水或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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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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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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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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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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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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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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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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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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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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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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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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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吊销狩猎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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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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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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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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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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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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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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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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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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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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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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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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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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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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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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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吊销采集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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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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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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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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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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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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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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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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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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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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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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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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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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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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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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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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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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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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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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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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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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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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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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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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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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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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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步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授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县级行政管理权限目录(共4项,均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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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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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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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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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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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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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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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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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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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联合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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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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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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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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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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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联合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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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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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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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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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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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联合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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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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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步苗族自治县文物局赋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县级行政管理权限目录(共4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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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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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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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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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文物局;授权后管理局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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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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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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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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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文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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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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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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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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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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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实施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文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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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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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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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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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或者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或者改变文物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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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前执法主体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文物局;授权后执法方式为管理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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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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