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打击试点区内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检举、揭发试点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情的不同情况每次为人民币100-300元,案件接报前支队已对被举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奖励,综合执法支队将对举报人所有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经支队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森林或林木;非法开垦、采石、采砂等;非法猎捕、买卖、加工利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支队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
(三)到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进行口头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等,并提供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举报人可以协助支队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条 支队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经审查不属南山国家公园管辖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同一违法行为有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由支队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分配由举报者协商确定。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支队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受理举报电话7368689。